券商不得轉介客戶至國外開戶
2004/03/28
問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投資人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受付有何相關規定? 解答: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委託人款券之交割應依各外國證券市場之交割期限辦理。證券商與委託人交割款項及費用之收付,應以成交證券計價之外幣或證券商與委託人雙方合意指定之其他外幣為之;並以委託人在證券商所指定之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委託人應於委託買賣時指定交割幣別為成交證券計價之外幣或證券商與委託人雙方合意指定之其他外幣。二、委託人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照買進報告書所載應付金額,於交割日前將款項劃撥至證券商之交割專戶。三、委託人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證券商應按賣出報告書所載委託人應收金額,於交割日將款項存入委託人在證券商所指定之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幣存款帳戶。四、委託人同一帳戶同日有買進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收付款項時,證券商得依委託人之指定,將同一幣別之應收 (付)金額合併沖抵後,以應收 (付)淨額存撥之。五、委託人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其結匯事宜應由委託人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並得由委託人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至證券商於各證券交易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問題二:陳先生欲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發現甲證券商之業務員均以「財務顧問」之職稱對外招攬客戶,並轉介客戶至國外證券商開戶,且該公司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未提供摘譯為中文之研究報告。想了解上述情事是否合法? 解答: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財證(二)字第001029號函釋,證券商業務人員之職稱應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辦理,不得使用「理財專員」、「網路專員」或其他易使投資人滋生誤解之類似名稱執行業務。 且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6規定,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不得轉介客戶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另依據同規則第9條、第21條之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提供予投資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應以其本公司或經授權證券商使用者為限,並摘譯為中文,以利投資人閱覽。 由上可知,主管機關對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訂有相關規範,證券商不得為投資人與國外證券商間開戶交易之媒介,今甲證券商違反主管機關之規定,陳先生可向主管機關檢舉該違法情事,並至其他經主管機關證期會核准及中央銀行許可得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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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信託理論與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