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回扣 前東山鄉長判重刑
2007/04/24
台南縣東山鄉前鄉長林桂芳被控在上屆鄉長任內,勾結廠商圍標鄉公所基層建設工程,收取回扣,台南地方法院將她重判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追繳貪汙所得425萬多元。 台南地方法院表示,同案被告廠商劉庭興行賄罪判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廠商賴瑞 借牌供人投標,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鄉公所建設課技士王金柱、莊進昌符合證人保護法,依貪汙罪各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各追繳貪汙所得1百多萬元、80多萬元;前鄉公所祕書陳清輝自首告發貪汙案判處免刑,貪汙所得10萬元沒收;建設課長蕭森永罪證不足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林桂芳自91年3月擔任鄉長開始,與陳清輝、王金柱、莊進昌利用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工程機會,洩漏底價給廠商劉廷興等人,協助廠商以接近底價標得工程,向廠商收取每件工程款10%的回扣。 林桂芳等人收取回扣後,明知廠商鋪設山區農路等工程偷工減料,鄉公所驗收時故意放水,造成山區農路施工品質普遍不良,鄉公所卻支付工程款。林桂芳、劉庭興、賴瑞 否認犯罪,廠商羅文宏、羅萬華、林秋化、吳慶興坦承,依認罪協商予以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