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三要件 發票自己印
2005/10/03
財政部為簡化營利事業購買統一發票的手續,修正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規定,凡是公司組織、無欠稅,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票分別達5萬份,即可自行印製發票。 新修正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明訂營業人符合以下標準,即可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轉財政部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其規定包括: 一、公司組織者。 二、無積欠已確定的營業稅及罰鍰,或最近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三、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分別達5萬份者。 為了有效管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財政部也要求稅捐機關必須注意,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有逃漏稅或被處停業處分等情形時,總機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應報請財政部取消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發票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