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 沒身分證也有效
2006/11/28
台中縣龍井鄉民紀瑞川8年前迎娶大陸女子鄭少紅,鄭女尚未取得身分證,卻在去年7月車禍死亡,龍井鄉公所利用台電回饋金辦理鄉民意外死亡保險,但國泰人壽以鄭女無身分證拒絕理賠,未獲台中地院法官認同,判決國泰應賠償50萬元。 台中地院沙鹿簡易法庭日前判決國泰人壽敗訴,但國泰人壽不服上訴,台中地院昨天二審定讞,維持一審判決。 國泰人壽向法官主張,龍井鄉公所利用台電回饋金,與國泰簽約投保團體意外險,被保險人包括在龍井設籍滿6個月、新生、嫁入龍井已完成戶籍登記且設籍龍井等,鄭少紅死亡時雖持有台灣長期居留證,但尚未取得身分證,未設籍龍井,就不是被保險人。 紀瑞川則主張,龍井鄉公所投保意外險,是要把台電回饋金合理分配給台電火力發電廠附近居民,鄭少紅死前已連續居住在龍井6個月以上,應是台電回饋金受益對象,且這項意外險今年4月重新招標,被保險人已納入尚未取得身分證的外籍配偶,更證明保險公司理虧。 法官認為,保險契約應注意誠信原則,若有疑義應做有利被保險人的解釋,鄭少紅嫁入龍井鄉並完成結婚登記,應被視為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