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一車垃圾 罰單492張…撤銷
2004/01/15
台中縣永隆五金鑄造公司八十八年間傾倒一車廢棄物未清理,台中縣龍井鄉公所從八十八年至九十年連續開了四百九十二張罰單,罰款共二百九十五萬二千元,永隆公司提起行政訴訟勝訴,龍井鄉公所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昨天更一審判決龍井鄉公所敗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表示,經查永隆公司僅傾倒一車廢棄物,而該處不斷有人傾倒廢棄物,已無法分辨,且該公司欲清除時,確遭地主阻撓;龍井鄉公所行使裁量權時未審酌詳查,執意由永隆公司清理,並一再開立按日罰通知單,行政處分顯不合適,判決原處分撤銷。 龍井鄉公所清潔隊長張基昌獲悉敗訴後表示,清潔隊對違規業者開罰單屬依法行政,否則有瀆職之嫌,因此,清潔隊將持續對永隆五金業者開罰單並再提起上訴。 永隆五金表示,該公司員工陳棋水八十八年四月廿六日載事業廢棄物,傾倒在台中縣龍井鄉忠和段土地上,為台中縣環保局查獲,被告發並罰鍰六千元。該公司於同年五月廿六日繳納完畢。 龍井鄉公所八十八年九月通知永隆五金限期一個月將廢棄物清除完畢,但該公司因未清理,龍井鄉公所自八十八年十月廿五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廿八日,連續處以每張六千元罰鍰,共開了四百九十二張,永隆公司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獲勝,龍井鄉公所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永隆公司稱當初傾倒的只有一車事業廢棄物,還有其他業者在同地點傾倒廢棄物,若強要該公司全數清運,龍井鄉公所應斟酌該公司有無清運的能力及條件再做處分,倘若地主一再堅拒該公司派員清運,仍受連續處罰,情何以堪。 龍井鄉公所則表示,永隆公司當初傾倒的廢棄物,至今未清除,按日連續處罰並無不合,永隆拖延至今已逾三年,廢棄物由該公司產生,應可分辨;如有心清理,早就清除處理,何須拖延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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