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長任用資格放寬 黃光彩解套
2006/11/26
行政院會已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放寬大專校長任用資格,可採計民間機構主管資歷;照新條例,因資歷不符被解職的台師大校長黃光彩,以後仍有機會參選台師大或他校校長。 草案授權大學遴聘校長,得視校務發展實際需要,另定所需資格;並放寬大學校長於任期內或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聘任年齡得不受現行六十五歲上限,最高仍不得逾七十歲。 大專校長任用資格原條例規定較嚴格,要求同時具有學術及教育行政職務資歷,且學士、碩士、博士學歷者條件都不一樣,如具博士學位,須曾任教授或相當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並擔任教育行政職務四年以上,才有資格當大學校長。 前年黃光彩獲遴選擔任台師大校長之後,遭檢舉他之前在新加坡大學系統科學院(ISS)任職期間,只有擔任專案經理的前三年兩個月算「教育行政職務」,年資不到法定的四年,後來他被教育部解職。 教育部起草修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曾任中研院士、教授或相當教授以上之學術研究工作,且曾任學術、教育行政或公民營機關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就有資格當大學校長。 立法院若三讀通過修正草案,黃光彩就符合大學校長任用條件,因為他之前任職IBM華生研究中心工作多年,已被教育部認定等同教授工作;他任職ISS主管也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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