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就醫 明年起可抵稅
2006/10/05
即日起,民眾在大陸地區就醫,只要是合法立案的醫院,並取得當地公證處公證和海基會驗證,就可以憑收據或證明申報醫藥費特別扣除額,但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明年5月報稅開始實施。 要提醒民眾注意的是,只有在今年10月4日以後到大陸醫院就診的費用,才能列報醫療費用支出。 此外,如果民眾在報稅時採用的是標準扣除額,也不能扣抵大陸看診的醫藥費支出,只有選擇列舉扣除額才適用。 由於兩岸交流日益頻繁,國內每年有上百萬人次前往大陸,在當地就醫的情形也愈來愈普遍,原本民眾在中國大陸就醫的費用,報稅時不能拿來扣除。 財政部官員指出,為「保持租稅的中立性」,決定將大陸地區比照目前國人在國外就醫的規定,只要是合法立案醫院,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報所得稅時就可扣除支出。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指出,國人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的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收據或證明,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但官員提醒,民眾赴大陸地區就醫的醫療費用,享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舉扣除。 此外,像是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等不屬於稅法規定的「醫藥費」範圍的支出,也不能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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