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就醫費用 可列舉扣除
2007/12/05
埔里鎮江先生問:內人上個月赴大陸地區旅遊時,因罹患急性胃炎須在當地就醫,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是否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