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訴訟若成立 將重辦選舉
2004/03/21
總統大選藍綠陣營票數逼近,國親聯盟研擬提出選舉無效之訴,中選會昨(20)日指出,根據選罷法規定,選舉機關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時,候選人可在3月26日起15天內,向台北高等法院提出選舉無效訴訟,一旦訴訟成立,將重新舉行選舉。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2條規定,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時,檢察官、候選人可在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天內,以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出選舉無效之訴。 中選會在去年11月排定的「第11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工作進行程序」,中選會昨天公布選舉結果後,將擇日召開中選會委員會議審定當選人名單,3月26日才會正式公告總統當選人名單。 假使國親聯盟認為中選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可由檢察官或候選人在3月26日起15天內,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的管轄法院,即台北高等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一旦法院判定選舉無效,當次選舉結果將視同無效,並定期重新舉行選舉。 此外,國親聯盟要求查封票匭、重新驗票,中選會指出,根據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規定,當事人在案件起訴前或起訴後,認為證據有滅失之虞,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國親聯盟必須在當選人名單公告日起15天內,向台灣高等法院,以中選會為被告,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或者,在當選人公告日起30天內向高院,以當選人陳水扁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選罷法有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二種訴訟,其中選舉無效訴訟規定在選罷法102條,主要是: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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