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查封票匭 不必等公告當選
2004/03/21
連宋陣營昨天晚間委託律師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連宋必須在中央選委會公告陳水扁、呂秀蓮當選後的十五日內,以中選會為被告,向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的選舉專庭或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但為保全證據,聲請人可以在開完票後,立即向法院聲請查封票匭的假處分,不必等到中選會公告當選。 總統、副總統的選舉訴訟,由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為一審管轄;為避免審理時程冗長,選舉訴訟二審終結,不得提再審;且各審法院受理後,必須在六個月內審結。 至於查封票匭,準用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八條聲請證據保全的規定,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合議庭如果認為聲請有理由,可以查扣所有或部分票匭。 因應這次大選的選舉訴訟需要,台灣高等法院已成立選舉專庭,從本月十九日至廿一日排定法官全天候值班,隨時受理聲請保全證據案件;聲請時,一律書面提出。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二條「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的提起規定,選舉機關違法辦理選務,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內,以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至於什麼樣的情形構成「違法辦理選務」,由合議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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