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欺下瞞上? 林陵三宋乃午互批
2006/09/02
ETC弊案,前交通部長林陵三被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是共犯,他的前機要秘書宋乃午一審被判十二年徒刑;林陵三昨天舉行記者會喊冤,並痛批宋乃午「欺下瞞上」,宋則駁斥昔日長官的「欺下瞞上」之說。 林陵三在記者會中表示,法院也未善盡查證責任,他唯一的錯誤是ETC甄審委員名單被拆封,他未指示政風徹查拆機密文件的人。林陵三強調,當他發現名單被拆封後,曾質問辦公室的人是誰拆的,但沒有人承認,雖然他認為宋可能性最高,但最後決定退回高公局,重新圈選委員名單了事。 林陵三在今年一月底卸下交通部長職務後,昨天首度公開露面,針對台北地院認定他和宋乃午是共犯的理由逐一駁斥,澄清說明長達四頁。 林陵三說,整件事全導因於他識人不清,對宋乃午過於信任所致;對於宋乃午追隨他長達十餘年時間,難道從未有過質疑或警覺,林陵三解釋,宋乃午是政風出身,當初是考量交通部有很多重大工程,所以才找他來交通部,「沒想到他是這種人。」 林陵三強調,地方法院指他授意放寬ETC顧問標招標的規範,但是全案他只做過原則性的提醒,要求資格從寬、評選從嚴,沒有想到宋乃午「欺下瞞上」,指示高公局修改招標文件。 林陵三表示,後來高公局再提修正報告,他也只對經費太高有意見,要求撙節開支,至於附件中有關招標細節的加註意見,並非他的字跡,全是宋乃午寫的。 至於台北地院指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宋乃午利用部長會客室,召集相關單位研商變更ETC建置時程,由一階段改為兩階段,當天林陵三人在辦公室,因此認定林陵三知悉宋乃午的作為。 對於林陵三的反駁,宋乃午稍後表示,ETC顧問標修正意見,部分確實是他的筆跡,但有些並不是他寫的,那些字看起來像是林部長的,但法院並未做字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