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燦鍙徵地弊案 發回更審
2006/06/23
前台南市長張燦鍙等人涉及既成道路徵收弊案,府會非法輸送利益一億三千餘萬元,張燦鍙二審被判刑6年,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多項事實調查不清,判決理由不備,昨天將全案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指張燦鍙為延續政治生命而參與犯罪,但未提出相關證據;又原判決認定張燦鍙屈服於議長的壓力,下手諭指示所屬編列預算,選擇性徵收既成道路,但附卷的手諭,原本和影本兩者內容不一,詳情待查。 昨天同時被發回更審的還有,台南市議會議長黃郁文、前市議會公開室主任尤泰盛、市府參議林清堆、前工務局長郭學書、前土地工程課長巫啟后、技士林炳輝、市議會職員陳俊君、及市議會顧問劉漢池等8人。8人於二審時分別被判刑2年6個月到8年。 發回理由也指出,本案究竟違反土地法或平均地權條例的那一條規定精神,都沒指明;而技士林炳輝接受測謊,就「徵收案未收錢」、「尤泰盛沒有向他關說」等項目,測謊結果呈現情緒波動,真相如何,都待二審查明。 張燦鍙、黃郁文等人被訴於88年及89年度辦理土地徵收時,黃指示尤泰盛透過田美紅收購安中路道路用地,要求市府編列預算徵收,尤找劉漢池出資購地,並向盧哲獻借款,又與市府承辦人員研商徵收事宜,市府進而依張燦鍙所下字條指示,以跳躍方式徵收黃郁文指定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