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續保 再就業,怎麼保?
2007/12/10
台北市林先生來函詢問:「本人在原服務單位參加裁減資遣繼續加保,至今(96)年11月即將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條件,若於11月再就業可否由新公司繼續投保;若11月未再就業,可否以個人名義再繼續加保到滿60歲。」 勞保局答覆: 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至已符合老年給付請領條件者,即應依規定辦理退保,不論其有無再就業,均不得再以原裁減資遣員工身分辦理繼續加保。 二、又參加裁減資遣繼續加保普通事故保險的被保險人,於符合老年給付條件退保後,在尚未請領老年給付前,如果再找到工作,均可由工作中的服務單位辦理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加保手續,其原有的保險年資均可合併計算,到實際退休時再由最後服務單位辦理申請老年給付之手續,但須於可請領之日起2年內申領。至已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亦可由服務的單位(雇主)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以得到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 勞動保障專欄: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公共關係科,歡迎來函洽詢有關勞、農、就保、新制退休金、職災保護、工資墊償及各項福利津貼等疑義(來函免附回郵,並請註明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如需查詢投保資料請另加附身分證影本),或可來電洽詢(電話:02-23961266),如屬勞資糾紛或勞工行政業務者,請逕向服務場所之縣市政府勞工相關單位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