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總長,這還叫再議嗎?
2007/09/22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蘇貞昌首長特別費案,獲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不起訴處分,過去,地檢署的再議案件,都是送上級審的高檢署進行書面審議,如認為有偵辦上未盡查能事的疑慮及理由,再行發回地檢署重新調查,但特偵組成立後,檢察官的不起訴,他的上級就只有檢察總長,總長在全案偵結前,理應看過案卷,同一人「球員兼裁判」,如何救濟、補漏,問題一籮筐。 所謂的再議案件,是讓告訴人或檢察官本身,對案件的不起訴結果,有再次查明的機會,在最高檢特偵組未成立之前,各地檢署檢察官自行調查的案件,若結論是不起訴,除了告訴人本身可以向高檢署聲明再議,尋求救濟外,檢察官也要依職權送再議,目的正是要確保偵查無疏失。 由於不起訴的結果,等同法院三審的定讞判決,再議程序的建立就是要補漏,透過上級審的調查,多一次把關的機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及257條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天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或由原承辦檢察官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再議。 但特偵組成立後,第一次出現不起訴的案件,針對謝蘇特別費,如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侯寬仁檢察官須將本案送檢察總長再議,告發本案的國民黨立院黨團蔡錦隆也可以向侯檢察官聲請再議。 但問題發生了,有關謝蘇特別費案,在特偵組正式偵結公告前,曾經檢察總長陳聰明看過,對外公告不起訴的結果,經過總長蓋章,未來,即使要進行「再議」,也等於是再補個行程而己,說得難聽是如同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 事實上,謝蘇部分,獲侯寬仁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已等同確定案件,未來的特別費官司,已經和他們倆人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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