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之爭 旺宏打出排力晶條款
2007/06/29
旺宏股東會議程列入「排力晶條款」,旺宏今年股東會在國內科技業界是頭一遭,因爭議甚大,今在股東會上雙方激烈攻防。另外,力晶副董蔡國智表示,力晶掌握的委託書不如預期,可能僅能取得一席董事,最壞打算就是一席董事也沒有。由於力晶在經營權爭奪戰中幾乎確定敗北,力晶不排除在旺宏股東會後,考慮適時出脫對旺宏的持股。 旺宏今年股東會冗長,多案都以表決議決。截至午後,「排力晶條款」仍在辯論中,改選案則尚未進入討論。 旺宏今年股東會破天荒提出「排力晶條款」,提案章程增列力晶於自行或指派他人擔任董事期間,力晶企業及力晶董事均不得使用旺宏資訊於旺宏公司營運外之事項,亦不得洩漏之。旺宏與各力晶企業之交易,應先取得力晶企業外之旺宏股東會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 前述提案的原因是力晶與旺宏相互競爭,為避免損害旺宏的權益而增列,此顯然與去年旺宏出售12吋晶圓廠給力晶,雙方更簽定未來12吋廠的代工契約,一副唱和的形象,全盤推翻,等於是將雙方的破裂關係推升到極緻化,原本只是口水戰、選舉戰,演變成國內首創的「怪例」。 從旺宏欲增修的條文內容不難看出,該公司已假設力晶會當選董事,未來並有可能從事不利旺宏的交易,等同已對準董事成員先投下不信任票,除了表達對董事成員無法選擇的無奈,也曝露出旺宏公司派的反撲力量。 姑不論旺宏的「排力晶條款」,未來是否會引發其他公司的連鎖跟進效應,各家公司董事只要是依法行使職權,而不是觸犯違反公司利益及違法事宜,都不應有特殊條款限制,而成為「報復」或「懲罰」條款,否則公司由董事會治理、監督的精神將留於形式,小股東對專斷、獨裁的經營者,是完全使不上力,任憑宰割。雖然掌握股權多的一方,可以多數決「排除異己」,但在對公司法中賦予的董事會權利及精神,可就大相違背,有防礙董事行使職權的疑慮。 【記者徐睦鈞/台北報導】 旺宏股東會提出「排力晶條款」,引發力晶不滿,截至下午一點半,雙方仍針對是否增列此一條款攻防。旺宏會中對此說明,因力晶在NAND Flash產品上與旺宏屬於競爭關係,為防範未來可能產生的交易問題,所以提案,但力晶則連番提出抗議,認為此提案不符公司法第172條法源的原意,不屬於股東會討論事項,有被不肖份子利用來摒除大股東入董事會,董事會應該先行予以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