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首要戰場
2004/08/20
新光合纖公司與台証證券日前發生董座糾紛,報載雙方人馬雖表示「家族事家族內解決」。不過,此事件凸顯了董事會在企業經營權上已為兵家必爭之地。 不同於英美等國法制,我國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構設計,為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三機關。股東會代表「企業所有者」,董事會代表「企業經營者」,監察人則代表「監督者」的角色,所以,個人或家族持有公司股份多寡,只是彰顯對該公司享有的所有權比率,不因此享有公司經營權利。由於公司法規定,公司業務執行機關為董事會,因此,公司平常治理大權落在董事會。 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始由其他董事代理。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時,應載明召集事由,並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原則上,董事會所提各項議案決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始可。董事無須親自出席,可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是不可委託非董事的第三人出席。所以,在董事會占有多數董事席位者決定公司經營方向,而董事長更是董事會的靈魂人物,因此,公司經營權爭奪主要在於董事會,而董事長歸屬更是直接影響董事會的方向,也可以說董事乙職的爭執就是經營權爭奪的主要核心。 董事會成員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但是由公司經營權的角度而言,享有公司大部分股權的股東如果無法掌握或喪失董事會席次的優勢,就無法享有公司治理的權利。甚且,一旦股東會選出董事後,董事有一定的任期,握有公司大部分股權的股東如果想利用股東會機制取得經營權,也會受限於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任期,緩不濟急。 其次,持有大部分股權的股東雖然掌握多數公司所有權比率,但是,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開,且董事長身兼股東會主席,因此,公司經營權爭奪的主導權仍將落在掌握董事會多數席位者的手中。 再者,依公司法及經濟部函釋,股東會雖可以「臨時動議」方式,突然解任董事,以取得經營權。不過,如前述,董事長既為股東會主席,對於股東會議事職掌與實施,仍可透過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章的規定,技巧性地配合股東會議程進行次序與場地設計,防止不利於己的臨時動議發生。實際案例不少,近期發生的茂德公司股東臨時會,即由茂矽公司透過掌握議事主導權及議事程序巧妙安排,打破大股東英飛凌公司欲解任董事長並爭取經營權的夢想,即為是例。 至於監察人雖依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會有監督的權利,不過,由於監察人無法介入董事會日常經營決策,且監察人召開股東會或對違法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均設有一定的限制,使得監察人在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中,雖有其戰術運用的價值,但未必能藉其地位達到爭取經營權的目的。 就公司其他經營階層如:總經理,由於董事會對其有絕對任免的權利,故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中,掌握總經理席位者未必享有法律上籌碼。因此,不論公司經營採行「董事長制」或「總經理制」,其主要差別僅在於公司日常營運的執行分工,在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中,並無太大差別。 新纖公司及台証證券不論由何人創立或享有,對於經營權的歸屬仍取決於董事會,此即雙方人馬相互角力的場所。報載吳東亮目前仍掌握新纖多數席次董事會,未來發展值得繼續關注。享有公司大部分股權者對於公司經營良否攸關自身利益,宜瞭解公司「經營權」與「所有權」的不同,以期持盈保泰,而免遭突然「變天」之憾。(系列一)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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