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違憲
2006/07/2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是否違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成釋字第613號解釋,宣告NCC委員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違反責任政治和權力分立的原則,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閣揆的人事決定權,宣告NCC組織法第4條條文違憲。 但由於NCC首屆委員任期三年,大法官也訂出長達兩年半的落日條款,明訂NCC最遲於民國97 年12月31日失效。 大法官在解釋文中強調,在失去效力之前,NCC所作成的行為,並不會因部分條文被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有關NCC人員與業務的移撥,也不受影響。 雖然大法官宣告在失效前,NCC適法性不受影響,然而NCC委員職權,可能受到的質疑、挑戰,已無可避免,不少委員就透露,大法官果真宣告違憲,將立即辭去職務。 行政院是針對NCC組織法第4條與第16條部分提出釋憲,其中第4條規定委員會委員以政黨比例產生的方式,第16條是覆議制度,爭議最大的委員來源依政黨比例產生,美國的聯邦傳播委員會也是如此,當初立法意旨避免「一言堂」式的委員組成,確定遭宣告違憲後,未來,NCC委員的公正、客觀性,將會一再遭到質疑,勢必會導致箝制媒體的情況發生。 大法官解釋時,原本認為第4條及第16條,都有違憲之虞,但上午出爐的釋字第613號解釋,只宣告第4條違憲,NCC組織法第4條規定,NCC委員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15名、行政院院長推薦3 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 解釋文指出,NCC組織法的委員產生方式,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免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原則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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