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NCC委員選任違憲
2006/07/2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21)日作成釋字第613號解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中,有關NCC委員由立法院政黨比例選任等規定,違反責任政治和權力分立原則,是立法權侵害行政權,違憲,相關條款至遲97年底前失效。 立法院通過NCC組織法後,行政院今年1月間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案,認為NCC組織法第4、16條訂定相關人事任用權限,質疑立法院是否有權立法,就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的人事決定權,而剝奪行政院長的提名權等等,破壞憲政體制,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原則,有違憲之虞。行政院同時聲請暫時處分。 昨天,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613號解釋,指NCC組織法部分條款違憲,因為NCC委員產生方式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的具體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於行政院決定權的界線,違反責任政治和權力分立原則,此為立法權侵害行政權。 不過,由於NCC委員有三年任期,因此大法官會議另外訂出日落條款(緩衝期),指組織法部分規定,最遲應該在97年12月31日之前失效,在此之前,NCC的作為、人員和業務的移撥,不受司法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 NCC組織法第4條的第2、3項規定,行政院只能推薦18位NCC委員候選人之中的三位,審查階段則對人事完全沒有置喙餘地,而且必須以各政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組成的審查會,同意名單予以提名,在立法院同意後並有義務任命為NCC委員,其人事決定權已經完全遭剝奪,為憲法上責任政治所不許,也導致行政、立法兩權關係明顯失衡,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此外,在選任過程中邀來政黨積極介入,把行政院的人事決定權,實質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和其依政黨比例推薦組成的審查會共同行使,已經逾越參與的界線,與其限制行政人事決定權的制衡功能有所杆格。 至於第16條有關覆議制度的規定,政院也聲請釋憲,但大法官會議指出,該項規定屬特殊的救濟制度,非一般訴願,因此對立法者形成的自由給予最大的尊重,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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