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餘:建華金董事 何壽川未必要當
2005/05/13
建華金控經營權之爭從股權的較勁轉向鬥法,競爭對手搬出法律條文,挑戰永豐餘集團董事長何壽川入主建華金控的合法性。永豐餘核心主管表示,何壽川雖是以成餘公司代表身份被選任,可改派其他法人代表,永豐餘在建華金股東會選出的四席的董事「絕對不會丟」。 在建華金董事長部分,這位主管也轉述何壽川說過:「成功不必在我」,他的口袋內有不少賢達人士名單,可出任建華金董座,何壽川原本就未規劃親自出任建華金董座,以繼續擔任北商銀董座,坐鎮北商銀,尋求北商銀董事會一致協議,以推動北商銀與建華金合併。 由於突如其來的法律爭議,建華金控預定今(13)日召開的第一次董事會喊卡,昨日早上建華金新大股東永豐餘董事長何壽川原先要聽取建華金經營團隊報告的會議也臨時取消。據指出,何壽川希望最晚下周能在洪敏弘的同意之下召開董事會,不過,何時能召開尚存在許多變數,甚至有陣營要求採最嚴謹的標準,在開會前七天以書面通知開會。 何壽川不親自出任建華金的董座,甚至也不能以成餘代表出任建華金董事,雖是永豐餘始料未及,不過,何壽川可派出足以代表永豐餘相關企業的人士擔任建華金董事,仍然可以執行他的意志。 建華金本周二舉行股東會,改選出新任的董監事,這幾日卻陸續傳出對何壽川出任建華金董事的質疑。包括:第一,永豐餘是以成餘公司代表人何壽川擔任建華金董事,何壽川無法兼任建華與北商銀兩家公司董事,資格有問題;第二,根據公司法209條競業禁止規定,董事擔任另一家董事必須取得股東會許可,否則該董事原先所為即失效;第三,根據金控法第16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公司超過10%股權,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何壽川未事先報告,該持有股分是否有效? 因應入主建華金,何家本來就備妥多種方案在手中,包括一、擔任建華金董座、北商銀董事長另指派代表人;二、續任北商銀董事長,僅兼任建華金董事;三、同時兼任北商銀以及建華金董事長。但是因為第三項擔心引發爭議而暫時作罷。 在10日何家順利取得建華金四席董事後,永豐餘考量現階段要推動北商銀跟建華金合併,北商銀董事眾多、尚有變數,何壽川決定專注在北商銀,凝聚北商銀董事意見,已經朝向何壽川僅在建華金擔任董事,而建華金董座由永豐餘造紙指派社會「賢達人士」擔任這個方向規劃。 當時,根據永豐餘法務部的見解,因為銀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淮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所以原先永豐餘的打算是,北商銀確有投資建華金,何壽川理應可以在建華金擔任董事。 不過,何壽川這次並非以北商銀的法人代表選任建華金董事,因此不能適用上述條文,成餘只能派其他法人代表,也就是說,何壽川進不了建華金的董事會。 永豐餘表示,一定配合金管會,不管公司法或是金控法,希望可以盡快成就建華金的董事會以及合併案,永豐餘希望外界不要集中在何壽川本人的身分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