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乃午 求刑12年
2006/03/18
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弊案,台北地檢署昨天起訴前交通部長機要秘書宋乃午及公關業者蔡錦鴻兩人,分別對宋、蔡求處12年及4年有期徒刑,蔡錦鴻也同時被請求併科新台幣200萬元罰金。檢方認為,原本甄審評估對使用紅外線系統的遠東聯盟極為不利,但宋、蔡兩人強力運作,使選商甄審最後讓遠東聯盟得標。目前,首波偵結認定時任交通部長的林陵三與弊案無關。 檢方起訴書指出,ETC案原規畫一次建置,蔡錦鴻明知精業公司無法一次完成規畫,為讓精業公司獲選參與顧問規畫,於是透過宋乃午運作,宋乃午明知未經林陵三同意,卻逕以部長室名義,指示交通部路政司、高公局等單位修改,宋乃午最後再藉口部長室政策修訂,終於將ETC規畫建置案改為兩階段辦理。 起訴書還指出,在辦理選商甄審委員圈選時,原先高公局在完成委員名單遴選後,以密封公文簽報交通部,但林陵三收受公文時,密封已被開啟,林陵三遂批示委員名單由高公局逕行核定,高公局在選定委員後再次密封陳報林陵三,林陵三表示不願過問,再將名單退回高公局,宋乃午則利用機會探知委員名單,轉告業者蔡錦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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