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者有所得 應就源扣繳
2007/11/30
苗栗市葉先生問:本人出境已二年以上,被戶政事務所遷出戶籍登記,應如何申報扣繳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答覆:所得稅第7條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稱居住者),指下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該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稱非居住者),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另依該法第2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該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