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金融市場 建構消費者保護機制
2007/11/16
主持人:沈中華(台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 報告人:李智仁(真理大學財務金融系講師) 與談人:曾國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事)陳冲(中信證券董事長) 陳志龍(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志誠(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沈中華:公銀民營化 法律問題多 全球的公有銀行民營化前後做比較,都存在很多問題。在績效比較之外,還有很多法律議題。 李智仁:政府董監事 視績效給報酬 國營金融機構因其本身所具特殊性,在管理機制上必須深思再三。就國營金融機構的定義而言,應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定義一致,以避免法律適用爭議。 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從公股代表之指派著手,選派專業及專任的政府代表董監事,依經營績效給予合理報酬。此外,亦因建構符合企業化組織,加強經營人才培訓,並建立現代化經營的考核制度。 建議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明定主管機關與公股代表法律關係,公股代表選派、權利、義務及考核、對重大政策決定程序、公股處分原則、獨立董事提名、酬庸標準等。 陳←:設公營機構管理法 公股不介入經營 我贊成設立公營機構管理法,但時機已過,公股代表和政府間的關係是委任性質,但民法規定委任有報酬,有良善管理人應盡的義務。但政府給予公股代表比良善管理人應盡的義務還要高一等,在法理上是不通的。 公股代表的權責和報酬應講清楚,今天誰委託誰,一定要弄清楚,相對的報酬包括退職金也要弄清楚,否則公股要對誰效忠,是很困難的地方。公股管理小組不要太介入經營,行使股東權就好。但國內現況正好相反,股東權、經理權和統理權都介入,這是不對的。另外,設立獨立董事的問題,我在財政部任內並不贊成,因為配套措施不完全,獨立董事制度按目前法律做下去,會引起糾紛,影響企業競爭力。 曾國烈:公營事業 扮演治理領導者 從健全金融機構的角度看,應該在銀行法和證券交易法來規範。若從提升競爭力角度討論是否訂定公營機構管理法,比較恰當。現階段來看,個人認為訂定公營金融機構管理法的時機已經過了。 公營金融機構扮演二個角色:股東權和監理權,很多國家這兩個權利是合在一起,早期我國也是合在一起;金管會組織法成立後,已把它分清楚,股東權在財政部、監理權在金管會。 公營事業機構如繼續存在的話,應扮演公司治理領導者的角色,和協助國家建立更好公司治理的角色。個人主張,公營事業民營化是唯一選項。 陳志龍:制定股份法 確保公股股東權益 談到公司治理,分內部人和外部人兩部分,內部人指董事和監察人,外部人指外部董事,外部董事重點在股東權利保護,可是法律裡沒有股份法和股東權利保護,只有委諸民法概念,這是金融法最嚴重的問題。獨立董事不是內部人、外部人,倒像是局外人,用局外人管理公司是很奇怪的事。派獨立董事,好像是找人背書,最好只接一年就好。 談到競爭力,金融業在二次金改後,大部分公銀已釋股,競爭力受質疑。我建議,制定股份法或公股股東權益維護法,確保股份讓出不要太便宜。 王志誠:建立激勵機制 提升競爭力 公營事業在金融市場扮演穩定重要角色,它保守經營,在幾波卡債和金融風暴中協助台灣安然渡過。 公營事業機構要提升競爭力,預算和經理權要鬆綁;抗拒不當干涉,強化公司治理也是很好辦法。人事權部份,要讓公營事業提升競爭力,和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應給予適當的激勵機制。 即使政府不是百分之百持有公司股權,還是可扮演股東監督權。公司法172條,引進股東提案權和獨立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百分之一的股權就可以提案,讓小股東支持,發揮功能。已經民營化者,政府就不要過度介入經營權。至於選派董監事或經理人,要有一套完整機制, 而不是酬庸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