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殘障扣除額 須提出醫師證明
2007/10/24
信義區林先生詢問:兒子為精神病患領有重大傷病卡,95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為何遭剔除補稅? 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回覆:林先生本人、太太暨受林先生扶養的兒子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95年度起每人可列報77,000元之殘障特別扣除額。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殘障者,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則須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重大傷病卡非屬上述之身心障礙手冊,故不得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故林先生之兒子雖領有精神病患之重大傷病卡,仍須提示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始能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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