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殘障扣除額 須附證明
2007/04/12
大園鄉陳先生來電詢問:年度中死亡如何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之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病人,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96年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提高為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申報時應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專科醫師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又上揭身心障礙者如於年度中死亡,因其相關手冊須繳回並註銷,納稅義務人得向死亡人戶籍地所屬之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人口基本資料表」,作為列報綜合所得稅殘障特別扣除額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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