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簽收 稅單就算送達
2007/07/11
不要以為沒有接到稅單,就可以不認帳、不必繳稅。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復查或訴願決定文書一旦經大樓管理員簽收後,就發生送達效力,不管該管理員何時轉交收件人。 稅務官員指出,稅捐稽徵機關所發的各種文書,就算沒有送到收件人的手中,只要有將文書交付給同居人、住所管理員,或留存在送達當地的郵政機關,就已經存在法律效力。 日前台北市國稅局有一案例,某公司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訴願決定書在95年1月26日寄達該公司,經該公司所在地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後,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如果納稅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的兩個月內。以該公司為例,就是當同年3月26日屆滿時。但因該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同年3月27日。 但該公司卻直到當年的4月3日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於超過法定時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裁定駁回。但該公司主張是在95年2月3日才收到訴願決定書,有大樓管理委員會收文簿可作證明,藉此主張在4月3日提起的行政訴訟並無逾越法定期間。不過,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