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補報營所稅 注意稅額扣抵率
2007/07/24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公司行號更正補報營所稅及未分配盈餘時,應注意稅額扣抵率已否變動,以免發生超額分配而遭補稅裁罰。 中區國稅局審查一科表示,公司行號分配87年或以後年度的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比率,作為稅額扣抵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或盈餘淨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 中區局最近查核營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家公司92年度分配股利淨額757萬餘元,以股利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扣抵率11.7%,股東可扣抵稅額為88萬餘元。 這家公司後來又自動補報保險理賠收入400萬元,調整所得額後補繳營所稅100萬元、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營所稅40萬元。可是,這家公司漏未加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400萬元,加計後正確稅額扣抵率僅7.74%,股東可扣抵稅額應減為58萬餘元,以致超額分配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