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消滅公司抵稅額不足 存續公司承受
2003/09/25
因合併而消滅的公司,在合併生效日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如出現負數,財政部明令應由合併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這項規定將使超額分配未分配盈餘的消滅公司,須由存續公司負責填補不足,而使分配給股東的抵稅額減少。 財政部已經發布行政命令,因合併而消滅的公司,在合併生效日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可以自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但因此導致合併生效日,該帳戶的餘額變為負數者,該負數餘額仍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並全數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5款規定,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的稅額。因合併而消滅的公司,在合併生效日的稅額扣抵比率為負數者,既未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依法須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 財政部並指出,合併消滅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為負數,表示營利事業已將稽徵機關未核定減少稅額前已繳納的稅額,分配給股東,扣抵其綜合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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