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未載明金額 不得兌獎
2007/04/11
彰化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持有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惟發票上並未載明金額,可否持往代發獎金單位,領取獎金?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不適用該給獎辦法之規定,藉此呼籲民眾,如持有之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未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不得持以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另籲請民眾如發現該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未蓋統一發票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者,領獎人可以打電話至開立發票之營業人所屬之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並至原商店補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再行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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