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混合生質柴油 可降貨物稅
2007/04/11
免稅的再生能源與應稅油汽類商品混合出售,財政部同意,可以按混合後的應稅油汽商品所占比率,換算貨物稅。這項比率計算稅額原則,對使用再生能源的消費者,將有稅負下降的效果。 財政部舉例,以目前政府正在推廣的酒精汽油為例,未來市面上可見E3油品,主要是以3%的酒精汽油混合97%的一般汽油,這種混合後的再生能源貨物稅,其貨物稅額就是以每公秉汽油6,830元貨物稅乘上97%的比率換算,油品貨物稅額降為每公秉只要6,625.1元。 所謂再生能源,主要是以甘蔗、地瓜(即甘薯)與玉米等農產品或廢食用油為原料,所產製的酒精或生質柴油。 這些再生能源如果混合汽油、柴油等能源,即可供交通運輸等使用。 政府已預定自今年9月開始的三個月內,政府部門公務車將開始使用添加3%酒精汽油的E3油品,台北與高雄兩市則需在2009年全面使用E3油品,至2011年時,全國加油站提供的油品將是混合再生能源的E3油品。 財政部表示,稅法過去只對應稅油品與應稅油品混合後的油汽商品,規定需按含量比重較高的油汽課稅。例如,汽柴油以八比二比例混合,其貨物稅要按汽油稅額計算,不是柴油。但在再生能源上市後,免稅的再生能源與應稅能源混合,稅法並未規定應該如何課稅。 財政部因此做成行政命令,規定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其他再生能源,以貨物稅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或第7款油類(包括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燃油、燃料油與溶劑油)為摻配原料者,應按其所含油類容量比率,及應徵稅額計算貨物稅。 財政部指出,國內目前已有部分指定再生能源的販售示範區,出售B1生質柴油(即1%的生質柴油摻配99%的柴油)。這些B1油品貨物稅額,即可按照混合後的應稅油品比率課稅,貨物稅額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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