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用發票店 進貨發票可抵稅
2006/06/20
基隆市暖暖區張先生問:本人經營一家免用發票小吃店,因進貨取得的發票是否可以扣抵稅額? 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進項憑證為限;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進項憑證,不得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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