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 依法扣減營業稅額
2005/08/05
豐原陳小姐問: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時,應如何辦理扣減營業稅額?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 小規模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的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型營業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五日前,向本分局申報上一季各月憑證,以便依照同法第25條規定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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