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售不良債權 重新開放
2006/05/13
金管會昨(12)日宣布,有條件開放金融機構出售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不良債權,可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AMC)。 卡債問題爆發後,銀行賣給AMC公司的債權,因為有不當討債情形,引發外界撻伐,金管會於今年初宣布,暫停銀行出售雙卡不良資產給AMC。此舉卻造成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的壓力,不利於銀行改善資產品質。 前一陣子中華銀行宣布出售雙卡不良資產給AMC,引起外界譁然,在主管機關關切下,中華銀行不得不收回此決定。不過,由於銀行公會提出建議,希望主管機關放寬暫停出售不良債權之規範。經過金管會昨天委員會議討論,決定在一定條件下重新開放。 所謂的一定條件,金管會表示,已進入銀行協商機制協商中者,不得轉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其次,得標的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原出售之金融機構或其指定、同意的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催收機構應承諾遵守銀行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出售債權之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規範及查核各該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 另外,已出售之不良債權,如客戶提出申請協商,原出售之金融機構應知會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協商,經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功者,該資產管理公司應無條件接受協商還款方案。 不過,上述規定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現在已經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債權,客戶無法提出債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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