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明顯敗訴 須補稅2,901萬
2006/05/27
中環董事長翁明顯因中環給付國外權利金2.63億元時,未扣取稅款,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要求翁明顯在限期內,補繳2,901萬元,但翁明顯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判決翁明顯敗訴。 國稅局認為,翁明顯為中環負責人,也就是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國外權利金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扣取稅款,應補繳稅款。 但中環認為,中環在87年間,給付美國新線公司最低保證金,是投資款的性質,中環與美國新線有共同製作、發行電影的投資關係,從而享有個別影片在台獨家使用的權利,因此不是國稅局所說的權利金。 中環表示,「最低保證金」即使不屬於投資款性質,也符合財政部台財稅第34585號函釋意旨:「營利事業進口國外電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的使用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尚不屬權利金性質,國外營利事業取得該款項,免予課徵所得稅。」由於「約定不得重製」及「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是免扣繳的要件,所以,中環給付給新線公司的投資款,應免予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