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申報扣繳憑單 下月受理
2003/12/16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的受託人,給付或分配各類所得,應填報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資料時,除五項資料外,都可自明(93)年1月1日起至2月2日午夜12時止的法定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 五項不得採用網路報稅的資料包括: 一、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在十日內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的案件。 二、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如有解散或合併情形,應隨時就已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在十日內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的案件。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的案件。 四、非屬當年度給付之逾期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資料。 五、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空白)的所得資料。 國稅局表示,網路申報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毋須再檢附任何文件至國稅局蓋收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