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現實脫節 新法執行有困難
2005/12/20
李宗德: 我一直參與菸害防制法的立法過程,菸害防制法的基本精神分別為:(一)菸害必須充分宣導。(二)菸品為特殊商品,因此在廣告、陳列上必須有較嚴格的限制,菸品是一種成人可以根據他的嗜好在有充分資訊下選擇的商品,但青少年不能抽菸。(三)抽菸與不抽菸的人彼此尊重,一些無法區隔空間的公共場所採全面禁菸,可分隔的則區分吸菸區和不吸菸區。也就是說,在法律的要求下,採取最適當、對相關業者影響最小的方式達到防止菸害的目的。 我覺得新修正的菸害防制法有很多問題,不僅侵犯到相關業者的財產權、營業權還有生存權,甚至有部分條文不符合比例原則,明顯違憲。這部分我在參與衛生署修法的相關會議上曾一再提醒,但立法院未深入了解就通過一讀,實在令人遺憾。 抽菸有害健康的社會運動,我並不反對。但社會運動多少帶有理想性,而法律必須保障每一個人、每一行業的權益,是大多數人認同的規範,一旦把具有理想性的社會運動加諸在法律上,就會形成扞格不入的現象,以致修的法不僅與社會真實面脫節,也與立法精神不符,導致執行的困難。 像菸品包裝警示圖文,我認為侵犯業者的財產權,因為香菸包裝是業者表達產品特色與消費者溝通的工具,也是屬於業者財產權的一部份;如果只在合理的範圍,達到警示目的是可以被接受的,但現在規定要佔包裝百分之五十的面積,還要有噁心的警示圖,嚴重侵害到業者的財產權。 另外,要求販售菸品的業者在營業場所放置警示圖,也已侵犯業者營業權。要求餐廳、PUB全面禁菸,更影響業者營業自主權。這些場所是不是要禁菸、開放抽菸或設置吸菸室,應該由業者自行決定,只要達到抽菸者與不抽菸者相互尊重的目的即可。 至於限制菸品廣告,我認為香菸是合法商品,成年人有權利接受菸品的資訊,頂多是對資訊的管道有所限制,而非禁止消費者從菸品業者方面得到資訊,如:不同香菸產品間的差別等。如果真要限制這種商業言論自由,也應符合比例原則。之前限制在零售點才能有菸品廣告,其實就已符合比例原則,若要全面限制菸品廣告,我認為會違反菸害防制法中,菸品是合法商品的立法精神。 有許多人對菸深惡痛絕,也有許多人投身反菸社會運動,但千萬不要忘了,目前還有六、七百萬的吸菸者,他們的意見也必須受到尊重,仰賴菸品維生的業者也必須被尊重。 從相關業者的意見可知,新修正案已產生偏差、脫離原菸害防制法所設立的價值取向,若照章通過,將來執行時勢必問題重重、更嚴重損及業者權益。因此,將來二、三讀時,應回歸幾個基本原則。 首先,應加強防制宣導,肯定反菸團體的努力,也認為需要繼續提高民眾的健康意識,但無論如何不應嚴重侵害業者的自主權。 其次,既然認定菸品是成年人特殊嗜好的合法商品,而非毒品、違禁品,對菸品的規範、限制就應合理、合乎比例原則,不應該用不必要的手段侵犯不必侵犯的人;也不應過度侵害吸菸者取得商品資訊權利。 就其他國家相關立法來看,目前只有少數國家規定必須印上警示圖;再者,菸草框架公約只是「框架」,提供立法參考,各國訂定相關法規時仍應合乎各國憲法原則及法律實務面,訂定可行的法律。 每個國家立法都涉及價值取向問題,迄今沒有一個國家把菸品當成毒品或違禁品,在這些大前提下來看台灣,目前仍有好幾百萬人吸菸,這些人的權益不應被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