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立 當選就要停職?
2005/12/04
吳俊立昨天當選台東縣長,但因所涉貪瀆案被判刑,是否會被停職?他說,沒有停職問題。但落選的劉櫂豪說,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吳俊立百分之百要停職。 另據內政部表示,若吳俊立在十二月二十日就職前未獲宣判無罪,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內政部將予以停職,由副縣長代理。 吳俊立在縣議長任內,涉及台東縣小型工程補助款與社團補助款弊案,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十六年徒刑,褫奪公權八年;二審改判七年八月徒刑,褫奪四年;上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首長若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罪,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責者須停職。內政部表示,吳俊立就職後的一半任期前若遭三審判刑定讞,則可參加補選,補選選上後,不必再被停職。 吳俊立說地方制度法規定的是直轄市長或鄉鎮長,他所涉訴訟並不是地方首長任內,是擔任民意代表時,所以不是被停職的規範對象。 另外,最高法院也駁回他二審判決,依無罪推定精神與原則,他尚是無罪,因此若當選縣長,沒有停職問題。如有異議,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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