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20萬以上 處分財產受限
2004/12/10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今年下半年度為加強清理欠稅的重點工作期間,為確保稅收,欠稅20萬元以上的案件,依法可要求積欠的納稅義務人禁止處分其相當稅額財產,民眾必須特別留意。 為維護租稅公平,充裕國庫稅收,台北市國稅局每年均訂定清理欠稅計畫,以積極追繳欠稅,本年度即訂6月至12月為加強清欠期間,國稅局並已就欠稅金額達20萬元以上的大額欠稅案件,召開六次欠稅清理會議,並採個案方式逐一檢討,以落實清理績效。 根據稅法規定,對於欠稅達20萬元以上案件,國稅局可就欠稅人相當於應繳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進行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個人欠稅達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達100萬元以上者,亦可函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此外,納稅人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局將可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屆時並配合行政執行處,查扣欠稅人的銀行存款或拍賣財產抵繳欠積欠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