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違憲的 恐是民進黨
2005/04/18
陳水扁政府對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與中共達成十點共識,提出所謂「台灣前途的任何改變,只有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才有權做決定,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和政府授權,任何政黨或個人不應該,也不能公然違法,不顧政府的公權力到對岸談判,或是簽訂任何協定」的說法。 就事實部分來看,江丙坤到底與中共簽了約沒有?從副總統呂秀蓮到行政院長謝長廷的說法,好像整個陳水扁政府都還弄不清楚,簽約與共識應該是兩回事。 民進黨政府甚至不惜祭出「法辦」說來對付國民黨副主席這波乃至連戰主席下一波的登陸行動。其實,真正有違法乃至違憲問題的,恐怕是民進黨本身。 台灣應回頭看一下自己的法律。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一日,當時的總統李登輝頒佈的國家安全法第二條明白規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而陳總統、呂副總統的若干說法恐怕才真是有觸法之嫌。 另外,必須指出的是,與此一法條有密切關聯的,則是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九四號判決。最高法院在該判決中明白表示,「大陸地區現為中華民國領土,毫無疑義」。 第九四號判決中說,「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及其它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更明定,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第七十五條並明定:在大陸地區或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按政府雖自三十八年遷台,但國民大會迄無變更中華民國領土之決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又明定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已如上述。則大陸地區現為中華民國領土,毫無疑義」。 這樣,「一邊一國」之說,是不是違法違憲呢? 至於台灣前途問題,日前由民主基金會邀來的美國前總統柯林頓,在台北時就明白表示,台灣的前途應兩岸人民共同決定,這是美國的政策,因為布希政府的官員也是持完全一樣的態度與說法。這是台北在政治上與美國完全相左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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