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條文草案
2005/03/09
第一條、為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完全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任何外國勢力不得干涉。 第四條、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國家和平統一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一)鼓勵和推動兩岸居民往來,增進瞭解,增強互信;(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以下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第九條、按本法第八條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本法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條、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一條、本法自公佈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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