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鑽來鑽去 撞車負1/2責任
2005/03/12
汽車與機車相撞,不一定都是汽車的錯,台北地方法院在審理1件機車騎士被汽車撞傷索賠的案件,認為汽車車主固然應負責,但是機車騎士鑽來鑽去,沒有和汽車保持安全間隔,也應該要負一半的責任。 吳姓女子在民國91年12月11日晚上6時多下班的時候,騎機車經過台北市成功路2段往南京東路交岔口時,與1輛汽車發生擦撞,吳女人車倒地,骨折受傷。她向法院起訴請求陳姓汽車車主應該賠償她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 駕駛汽車的陳姓男子向法院喊冤,事故當天正逢下班時間,交通擁擠,他開車跟著1輛公車後面,車旁有10幾台機車鑽來鑽去,恣意變換車道,其中1輛吳女的機車,鑽到他的車旁後,自己失控倒下,吳女擦撞到他的車門而受傷,這場車禍怎麼能要他負責呢? 法院曾委託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分析肇事的原因,鑑定結果認為雙方都沒有保持安全距離,都有過失,法官因此認為,該汽車與機車並行的時候,雙方沒有保持行車安全間隔,應該各負一半的責任,計算吳女的醫療費、看護費等損失共約51萬多元,判決陳姓汽車車主應賠償吳女一半約25萬6000多元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