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 禁帶手機、攝影器材
2004/12/11
今天是立委選舉投票日,投票時間自上午8時至下午4時,縣選舉委員會提醒選民,記得攜帶投票通知單、身分證及印章,前往指定投開票所投票,且今年特別規定手機不得帶入投開票所,違者罰款甚至判刑,各投開票所備有塑膠袋供暫時寄放,盼選民配合。 選委會總幹事周世明表示,鑑於上屆立委選舉全縣無效票數高達3719張,3年前縣長選舉無效票有4181張,及年初總統大選有1萬868張,因此這次選舉公報加印如何正確圈蓋選舉票範例,以及舉辦「看公報拿大獎」有獎徵答,希望選民詳閱公報,也踴躍參加有獎徵答。 有關禁止攜帶手機部分,周世明說,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1條規定,選舉人等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周世明說,已規定在各投票所入口處張貼「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標示,當天並由管理員在入口處執行,不管選舉人或其家屬,均不得攜帶,選務人員也準備好塑膠袋及名條貼紙,供選舉人寄放手機等,並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以供投完票後領回。 若發現違規,應即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作成紀錄,並由警衛員聯絡警察單位派員處理,同時電話報知各鄉鎮市公所選務中心轉報縣選委會監察小組。 另外投票日當天,政黨及任何人均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行為;若經各投開票所警衛員會同監察小組委員勸止,並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 周世明提醒,選舉人若將選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票,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