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燬走私鸚鵡 防檢局依法行事
2004/11/07
有關印尼籍旅客走私保育類鸚鵡處理案,近日來引起關切,謹向社會大眾說明如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私運未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檢疫之檢疫物,及來自國外之車、船或航空器所載之殘留肉類及其製品,不得攜帶著陸;著陸者應予銷燬。」為防止重要傳染病入侵及擴散危及動物甚至國民的生命或健康,防檢局必須依法銷燬,並採取檢體檢驗。 我國嚴禁輸入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的禽鳥類,以防止其危害我國禽鳥,甚至國民健康。本案對走私鸚鵡檢體迅速檢驗,係慮及東南亞地區發生嚴重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並有感染人而造成死亡之案例,必須瞭解該批鸚鵡有否感染,以通報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作為後續追蹤同機旅客與採取防疫措施之依據。 再者,走私動物可能帶有不只一種潛在疾病,為避免危及人畜,必須即時處理。 防檢局肩負動植物防、檢疫重責大任,為保護國人及動植物健康,必須以防範國外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為首要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