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廣告物 鄉鎮作法不一
2004/11/06
彰化縣環保局廢棄物管理課長江培根說,選罷法對競選廣告物並無明確規範,但環保局早就通知各鄉鎮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執行,並請各候選人不要違規懸掛競選廣告物。 距立委選舉投票還有一個多月,縣內很多地方已開始出現競選看板、旗幟,各鄉鎮市公所處理態度不一,溪湖鎮公所半個多月前便著手拆除,至今已沒入3、4000面旗幟和看板,其他鄉鎮公所有些完全不拆,有些只拆除明顯妨礙交通的旗幟。 江培根指出,依選罷法規定,投票前10天為競選活動期間,這段期間內懸掛的看板、旗幟等廣告物,不妨礙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者為選罷法許可,競選活動前懸掛廣告物與選罷法無關,應由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環保局派人清除縣內主要道路違規廣告物,並要求各鄉鎮市公所配合執行,但整體效果不彰。江培根說,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告發對象是行為人,因競選旗幟多由候選人委託廣告社設置,沒辦法告發候選人,除非當場查獲插設旗幟行為,否則也無從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