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孤女補償金 六月中須還錢
2004/05/08
台南縣一名六歲謝姓小妹妹領得五十七萬元的被害人補償金,法務部決定行使求償權案,台南地檢署呼籲公益團體幫助小妹妹還這筆錢,如果未能在六月中旬前還錢,將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補償金。 九十年五月間,謝姓女童三歲時,她的母親因提出離婚要求,與女童的父親發生激烈衝突,父親憤而持刀殺死母親後自殺。女童在叔叔等親屬協助下,向台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遺屬補償金,並獲得補償五十七萬餘元。 由於女童的父親是加害人,這筆被害人補償金應由他支付,但因已自殺身亡,又女童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地檢署轉而向女童求償,要求返還補償金。但檢方發現女童無力償還,若硬要求償也不符情理,因此報請法務部建議解除列管此案,不要向女童求償。但法務部仍認為不宜解除列管,必須向謝姓女童求償。 台南地檢署日前向台南地院申請發支付命令,要求謝姓女童返還所領的五十七萬餘元。檢方表示,雖然明知謝小妹妹無力返還,但仍須執行。由於謝姓女童領到補償金到下月中旬將滿兩年,如果在追訴的期限前不返還,只好提出返還補償金之訴。 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珍妮表示,檢方也希望能幫助謝姓女童,但於法上還是要她返還補償金,如果有公益團體能幫助女童返還這筆補償金,應是最圓滿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