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被害人補償金高等行政法院判照給
2003/02/21
台南市民洪國展被人打死,他母親認為台南地檢署核准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四十五萬餘元太少,向台南高分檢申請覆議,未料台南高分檢撤銷地檢決定,核定全部不予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南高分檢作出不利申請人的決定違法,判決應維持台南地檢署的決定,補償洪母四十五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