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占車格 沒人開走
2004/04/23
蔣姓市民來函:台南市第二警分局門口,長期停放一輛有牌照的自小客車,停車管理員盡職地開停車收費單,但是擋風玻璃上的雨刷夾了不少的繳費單,任其風吹雨打。 記者訪查:這輛灰色自小客車長期停放,約廿多張停車收費單也夾在雨刷上,南門派出所員警表示,小客車已停放一段時間。 市府交通局交通管理課長謝昇毅答覆:根據公有停車場自治條例,車輛停放格位超過三天,且逾期未繳納停車費,依法可張貼公告,要求車主儘速開離並繳納停車費;若車主依舊未出面,交通局依法可把車輛拖移到車輛保管場,通知車主出面領回,騰出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