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口說還個屁 誹謗不起訴
2004/02/03
還個屁」是否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雲林地檢署最近偵辦一起民事債務糾紛案,被告雲林縣二崙鄉民角榮華與角姓告訴人當庭發生爭執時,脫口說出「還個屁」,角姓告訴人控告對方誹謗,經雲林地檢署偵辦後,不起訴處分。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林豐正表示,被告角榮華與角姓告訴人庭訊時,對是否欠債之事爭執,兩造提出本身有利的證據辯解,屬訴訟上正當權利的行使,角姓告訴人控告角榮華對他口出穢言,從文字用詞程度來看,最多可說言語粗俗,尚難構成誹謗或侮辱程度。 林豐正建議,當事人在庭訊時,為避免落人口實或產生無謂的困擾,言詞宜注意,許多缺乏確切實際的情緒性用語,會讓案情更為複雜,徒增訴訟時間,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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