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虎辦案 將會有行政責任
2004/02/08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以他字案傳訊總統而聲名大噪,小檢察官權限膽識之大,令人咋舌,但李連續十幾年考績乙等,積案連連,法務部、檢察總長拿他沒辦法,也同樣令人咋舌,堪稱司法界的怪現象。 司法界長期為「千條萬條不如黃金一條」的紅包說所困,許多司法官以為自己不貪不取,便屬上乘;過去也許如此,今已不然。操守好,是司法官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不是好司法官,要看案子辦的怎麼樣;且需質量均重,不能只辦大案不看小案。因為每個案件的當事人都一樣,苦苦等待公平的司法裁判。 這兩年催促司法界清理積案的呼聲興起,司法院去年即移送不少辦案遲延的失職法官,由公懲會追究行政責任。公懲會雖未依司法院建議「從重議處」,但已發生警惕效果。再加上年終考績的具實表現,開始有「丙等」法官出現,最近就有連續兩年考績丙等法官求去,改行當律師,這也是一種自清自律。 同樣是司法官的檢察官,依「檢察一體」的精神,上級本可以「控管」下級,法務部也可以追究遲延積案的行政責任 ;但是從頭目津貼案來觀察,職權角色似乎全亂了樣。 當媒體刊登李子春要傳訊陳水扁總統,花蓮地檢署檢察長郭文東查證屬實後,向檢察總長回報,但台灣高檢署、最高檢察署當時都不敢主動調查這項傳訊動作是否妥適,一個口徑表示要尊重檢察官。 李子春長年積案,除了考績乙等,苦了其他曾為他清積案的檢察官,沒人能奈他何,更何況他辦了「大案」,更沒人敢動他。 除了李子春,也少有檢察官曾為了辦案積延被移送公懲會,似乎只要兩袖清風,就可好官我自為之。 已在立法院審議中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把法官的懲戒減為申誡及撤職兩類,沒有灰色空間;但如果司法界不能堅持自律,坐等外力介入撼動,就不必談什麼公信力,自己人就把司法玩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