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微軟軟體 判賠250萬
2004/02/07
台北縣一家電腦公司擅自重製美商微軟公司的五種軟體,灌錄於販售的電腦硬碟中,微軟公司因而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院判電腦公司莊姓負責人須賠償兩百五十萬元,並在經濟日報刊登判決結果。 判決書指出,該電腦公司明知微軟公司之 Window 98、 Word 2000等五種軟體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仍擅自重製,然後灌錄於電腦硬碟內,一同販售給顧客,經微軟公司派員調查,報警搜索電腦公司,當場查扣光碟片、電腦軟體紀錄表等證物,微軟因此對莊姓負責人求償每一種軟體一百萬元賠償金,並要求於經濟日報第一版刊登判決主文。 莊姓負責人辯駁,當時被查獲的電腦係員工自行販賣,他不曉得有觸犯著作權情況,且警方搜索時,他並不在場。 法官認為被告經營電腦公司,應知悉微軟公司擁有軟體之著作權,仍非法拷貝,並贈送給購買電腦的消費者,又消費者可能拷貝給別人,無法遏止侵權,屬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