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腳踏車賄選案 獲判無罪
2004/01/01
花蓮縣富里鄉民洪鴻業被控在花蓮縣長補選時買六輛腳踏車,送給選民替花蓮縣長補選參選人游盈隆賄選案,花蓮地方法院昨天宣判洪鴻業無罪。原起訴的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薛智友表示會上訴。洪鴻業則表示,如果無罪確定,會考慮聲請國家賠償。 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鄭培麗、受命法官陳雅敏、陪席法官饒金鳳判決無罪的理由,第一,送腳踏車不一定是具有行賄的意思,受贈腳踏車民眾也不認為參加造勢遊街後是換取選票的對價關係。 第二,授受腳踏車之雙方,並未約定參加造勢騎乘後,必需投票給特定候選人,其次騎腳踏車人均認為是參加造勢活動才獲得價值二千元的腳踏車,不是約定把票投給候選人。 第三,獲贈腳踏車之民眾在警方調查是否賄選時,腳踏車仍放在家中,如果是賄選之物,必會趕快送回車店掩飾賄選行為。 本案是花蓮縣長補選時,政府大力宣示查賄第一件賄選案,由於在選前查獲時,鬧得沸沸揚揚,有檢察官還被綠營質疑是藍營的「打手」。 檢察官起訴時,指洪鴻業是游盈隆的支持者,得知游盈隆於七月卅一日下午在富里鄉遊街造勢,為求游盈隆順利當選,自行出資一萬二千元,買了六輛腳踏車,邀約選民彭宜班等人 (均緩起訴處分)於遊行當天下午,身穿游盈隆競選服飾,插著游盈隆宣傳旗幟,騎腳踏車在富里鄉遊街。 受贈腳踏車的選民,今年八月已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其中葉秀娥、羅香代、江秀妹、劉天富、吳萬富、潘美辰、彭月妹等六人無條件,僅彭宜班要向自治機關或公益團提供七十二小時的社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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